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客商和本地区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民间资金在我区投资办企业,促进我区生态建设,带动我区各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凡在我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并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的木材精深加工项目、非木产品加工项目、特色养殖项目、特色种植项目、旅游设施项目、城市经营和公益事业开发项目、国有企业改造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地、县、区均在招商局设立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对在我区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代办开工前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在新办企业应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备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在地区工商局注册的由地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代办,在县、区工商局注册的由县、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代办。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划分大、中、小三个类型。
大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2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