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东部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等东部煤电化基地内的煤炭、电力、煤化工等重点建设项目和进入煤化工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向重点建设项目和煤化工产业园区项目倾斜。
第二条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最低限价标准缴纳。
第三条 工业用地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一次全额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缴纳。
二、财税金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