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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省全面启动住房公积金制度 拖欠单位将受处罚2008-06-27 1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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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5年内将在群力松北等地新建16个居住区2008-06-27 13:06:10
  • 黑龙江商品房售价持续上涨2008-06-27 13:06:10
  • 直房改第三轮货币补贴启动 基准补贴额825元2008-06-27 13:06:10
  • 西藏五年来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34亿元2008-06-27 1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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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大供给遏制投机增强房地产调控力度2008-06-27 1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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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季报行业分化现象严重 房地产业劲增361.45%2008-06-27 13:06:10
  • 货币政策持续收紧 今年房地产业资金缺口或逾万亿2008-06-27 1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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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部最新报告预计房地产市场上升空间仍存在2008-06-27 13:06:10
  • 哈尔滨商品房均价突破4000元2008-06-27 13:06:10
  • 黑龙江廉租住房制度将覆盖所有县城2008-06-27 1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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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今年建商品房600万平方米配建经适房廉租房2008-06-27 13:06:10
  • 哈尔滨棚改拆迁规定出台 三种钉子户将实施强迁2008-06-27 13:06:10
  • 一季度北京房地产税收增幅回落2008-06-27 13:06:10
  • 直房改第三轮货币补贴启动 基准补贴额825元
    2008-06-04 13:51:35

        从省直房改办获悉,我省第三轮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并且已开始陆续对哈埠以外省直单位(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截至目前,共有560家省直单位完成了数据的报盘工作,这标志此项工作已基本在省直单位全面展开。按照标准,今年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基准补贴额是825元。
      据了解,从2006年首轮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开展至今,全省共筹集8亿元资金用于补贴。通过开展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的调查摸底,经测算,省直在哈单位共需要补贴资金约25亿元,省直不在哈单位共需要补贴资金约13亿元,合计约38亿元。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并且今年已开始陆续对哈埠以外省直单位(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截至目前,已经有560家省直单位完成了数据的报盘工作。省直机关房改办约为400多家省直单位的17000余名老职工办理了审核、审批档案工作,约完成审核补贴资金5亿余元,约为这些省直单位的15000余名新职工办理了提高公积金交缴比例审批工作,约完成审核补贴资金5000万余元。
         省直房改办主任温观礼表示,为防止在工作中出现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现象,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联合下发了通知,强调将对在报档、审档中发现的虚假、瞒报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如对单位申报不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具体工作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并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核发。
      同时,省直房改办提醒,仍有个别单位不够积极,至今没有上报数据或一直没开展这项工作,希望这些单位抓紧申报,尽快让职工拿到住房补贴。
      住房货币补贴怎样补
      补贴范围:省直机关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中的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已达到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发放住房补贴。
      补贴方式:按照住房制度属地化原则,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以财政补贴资金为主,单位自筹资金为辅,分年逐步实施。
      补贴金额:公式计算:公式=(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应补贴建筑面积,如(825+1993年前的工龄×6.5)×应补贴建筑面积。
      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使用面积)
         正厅级100平方米副厅级90平方米;
         正处级80平方米 副处级70平方米;
         正科级60平方米 副科级50平方米;
            科员(办事员)48平方米,其中工龄满25年的科员(办事员)50平方米。
            1937年7月6日、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5平方米、10平方米、5平方米。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使用面积)
         两院院士153平方米;正高级职称9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70平方米;中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60平方米;初级职称、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50平方米;
         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可在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外,另增加一个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的工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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