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保障,是“十一五”时期改革攻坚的总体要求。为此,建议“十一五”时期的改革,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制。 一、把建立公共服务体制作为“十一五”时期改革攻坚的重大任务 1、建立公共服务体制是新阶段解决社会新矛盾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面临着日益突出的两大矛盾:一是经济快速增长同发展不平衡、资源环境约束的突出矛盾;二是广大社会成员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同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短缺的突出矛盾。从现实情况看,扩大并强化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关键在于实现政府转型,在于建设公共服务体制。因此,“十一五”时期,要以推进政府转型为重点,加快建立体系健全、结构合理、运行有效、管理规范的公共服务体制。 2、当前,加快建立公共服务体制十分迫切。我国进入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要变化。随着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收入差距比较大、城乡差距比较严重,就业、公共医疗、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需求和公共服务方面问题比较突出的国家之一。面对这一严峻的现实,加快建立公共服务体制,扩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是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关键举措。 3、加快建立公共服务体制,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重大作用。它不仅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举措,而且还可以给人们一个稳定的预期。这对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实现经济持续增长有重大影响。把建立公共服务体制作为“十一五”时期改革攻坚的目标之一,或者重大任务。这样,会使改革获得更广泛的社会支持。 二、建议把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作为“十一五”时期公共服务体制建设的主要任务 1、“十一五”时期应着力解决广大社会成员最基本的公共需求。未来几年,解决好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尤为迫切:一是就业与再就业。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尽快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就业服务体系。二是公共卫生和初级医疗保障。迫切需要在制度设计上使人们享有基本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三是义务教育。“十一五”时期,实现义务教育的全部免费,已成为社会对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四是社会保障。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十一五”时期要努力将所有的社会成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五是公共安全。应继续加大力度切实解决生产、卫生、食品等公共安全方面的问题。 2、“十一五”时期应当努力在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方面有重要突破。打破城乡二元制度结构对有效缩小城乡差距十分重要。“十五”时期,我国实现了城乡税制的统一,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十一五”末期,如果我们能够在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方面有实质性进展,将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重大作用。为此,“十一五”应当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充分估计基本公共产品的供给对“十一五”时期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作用。从现实情况分析,基本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够有效地缩小贫富差距。例如,这些年教育与医疗费用上涨过快,大大高于中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并成为拉大贫富差距的重要因素之一。有学者估计,在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各种因素中,教育因素大概在20%左右。从城乡的实际收入差距来看,这个比例可能更高。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将为缩小城乡差距,破解“三农”问题提供有效途径。 三、把建立公共服务体制作为“十一五”时期政府转型的重点 1、政府转型要适应我国社会矛盾变化的客观需求。要有效地解决社会日益突出的两大矛盾,政府要扮演好两种角色:一是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二是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主体地位,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目前公共需求的全面增长与公共产品供给的短缺、公共服务的不到位,已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薄弱,对扩大和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缺乏充分的估计和深刻的理解,紧迫感不强。 2、建立中央、地方的公共服务分工体制。我国实行分税制以来,在中央集中财力的同时,省、市两级也进行了财力的集中,但职能和责任并未相应调整。因此,“十一五”时期,从建立公共服务体制的需求出发,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职权范围,并为减少行政层级奠定基础。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一是要明显提高公共服务支出的比重;二是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地区间公共支出的基本均等化;三是要逐步实现财政预算和管理的透明化、制度化。 3、按照建立公共服务体制的要求,推进政府改革和事业机构改革。一是以扩大公共服务职能为重点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二是以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体制为目标推进乡镇政府改革。三是将事业机构纳入公共服务体制统筹规划和改革。 4、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竞争、监管有力的公共服务体制。一要把一部分竞争性、经营性强的准公共产品交给企业或非赢利性组织,以便政府将更多的财力集中到提供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及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上来;二要注重发挥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形成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关系;三要建立政府、社会、个人责任与义务相平衡的公共服务机制;四要把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和监管者的职能分开,以有效地实现对公共服务的监管。(迟福林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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