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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2008-11-11 11:50:35
  • 由明春:国家扩大就业的财政政策
    2008-09-08 11:26:56

        一、国家对就业工作的投入
        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央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由2003年的41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238亿元,今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为260亿。同时,地方财政部门也相应增加就业补助资金的投入,2006、2007年,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分别为89亿元和126亿元。上述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未包括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专项资金、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项资金等,如果算上这些资金,各级财政就业资金的投入数额还会更大。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就业资金,有力地支持和推动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就业补助资金的用途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用于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二是用于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包括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三是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等的一些特定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用于特定就业政策的补贴等。此外,就业专项资金还可以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目前,我部正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抓紧制定和完善详细的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保证就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的扶持措施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各级财政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支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为确保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财税支持措施落到实处,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一是加强政策宣传,使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了解、掌握政策。二是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方式,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调整为由税务部门或社保机构代为征收,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义务,提高收缴率。截至2007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累计收入近254亿元,累计支出156亿元。三是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能,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的服务,并为残疾人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同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等。
        三、大学生就业的扶持措施
        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广大农村就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为了更好地贯彻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了一系列专项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为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广大农村的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农技推广等公共事业提供服务,各级财政对大学生的生活费(或工资)、享受相关保障待遇应缴纳的费用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另外,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
        四、农民工享受的就业政策
        目前,国家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具体政策有:一是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如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二是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就业状况,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另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通过采用订单培训等模式,既提高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就业率,也推动了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三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目前,所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可以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也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网站上进行查询。
        五、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方面的财政补贴政策
        除了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外,专门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财政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二是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三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六、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资金支出范围。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就业资金的支出项目,并特别强调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二是严格资金申请程序。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各项补贴的申请条件、申请凭证、申请程序、补助标准等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就业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三是加强资金预决算和专户管理。就业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科学合理的编制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根据具体用途分帐核算。四是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需要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去年,财政部责成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2006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委托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地区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作出了严肃处理。
        七、政府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税收政策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从以下三项内容:一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增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上下浮动20%。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成立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的,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一步,在积极贯彻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我们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及时研究调整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政策对就业再就业的促进作用。(由明春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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