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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不再批准设立"行政型"事业单位 严控机构编制
    2008-06-23 09:32:08

        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外,编制部门不再受理、审批设置合署办公机构和加牌子机构,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将逐步实现实名制管理。
         不再受理审批合署办公机构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审批程序设置机构,不得随意调整和擅自越权设立行政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变更机构性质或名称,不得擅自将事业单位变更为行政机构。今后,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外,编制部门不再受理、审批设置合署办公机构和加挂牌子机构。各地区要自行清理和消化未按管理权限批准、在机构限额外增加的各种机构。
      严格行政编制管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在国家和省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内,对市和区、县(市)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的调整与分配。行政编制只能用于在限额内按管理权限批准设置的党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除国家和省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规定外,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
      不再批准设立“行政型”事业单位
      根据《通知》,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新设事业机构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确需增设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加强和规范事业编制管理。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编制的总量和结构,负责本级事业编制的核定,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范围内进行调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
      编制将实现实名制管理
      《通知》要求,全面实行入编审核和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强化对各地区、各部门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动态监管,不断完善管理手段。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经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均必须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符合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并实行与人员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的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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